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(quán)實現(xiàn)而采取的法律措施。擔保是法律規(guī)定或當事人約定的,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(chǎn)為基礎(chǔ),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,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(quán)實現(xiàn)的方法。通俗來講就是債權(quán)人為了能夠保證按時收回或?qū)崿F(xiàn)自己的債權(quán)而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錢和物作保的方式。擔保并不是債務人一方就能決定的,而必須征得債權(quán)人的同意,滿足債權(quán)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。它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活動。擔保具有從屬性,它依附于主債務的存在,隨著主債務無效與消滅而無效與消滅。擔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,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會利益,它應當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擔保的方式有保證、抵押、質(zhì)押、定金、留置與違約金等六種方式。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(chǎn)、不動產(chǎn)、無形資產(chǎn)、有價證券等,絕對禁止以人身作為標的物的擔保。
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(quán)人提供擔保的同時,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(借款人)對自己(擔保人)提供擔保的行為,可稱為擔保之擔保,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。反擔保是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所取得求償權(quán)的擔保。只要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,即可向反擔保人求償,而不問擔保人履行的對與不對,反擔保在性質(zhì)上屬于間接擔保,因為它并非直接擔保主債務,而是對擔保人所負的債務擔保進行擔保。擔保法第四條第一款規(guī)定“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(quán)人提供擔保時,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”,這為擔保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,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人的風險和損失提供了法律依據(jù),反擔保之債除因一般擔保消滅原因而消滅外,當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消滅或其中之一消滅,反擔保也隨之消滅。根據(jù)“擔保法”第四條第二款“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(guī)定”,所以擔保適用的原則、方法、標的物、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。

